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于2006年11月27日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機械行業標準JB/T5897--2006《防爆橋式起重機》(以下簡稱2006版標準)已于2007年5月1日正式開始實施了。此標準代替了JB/T5897--1991《防爆橋式起重機》(以下簡稱1991版標準)。2006版標準與1991版標準相比較有了很大的變化,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增加了新的內容
在2006版標準與1991版標準相比較增加了兩個章節的內容,即第3章“術語和定義”和第1O章“使用和維修”。
在新增加的第3章“術語和定義”中包括爆炸性氣體環境用及可燃『生粉塵環境用術語和定義兩大類。其中由GB3836.1—200O《爆炸性氣體環境用電氣設備第1部分:通用要求》和GB3836.14—2000《爆炸性氣體環境用電氣設備第14部分:危險場所分類》中確定的爆炸性氣體環境用術語和定義有“爆炸性氣體環境”等8個。
由GB12476.1—200O《可燃性粉塵環境用電氣設備第1部分:用外殼和限制表面溫度保護的電氣設備第1節:電氣設備的技術要求》中確定的可燃性粉塵環境用術語和定義有“可燃性粉塵環境”等12個。這些術語和定義的確定,對防爆橋式起重機的生產及檢驗有著非常重要的意義。
在新增加的第10章“使用和維修”中首次對防爆橋式起重機的使用者提出了相應的要求。主要有:
(1)規定了起重機軌道安裝應符合GB/T10183的要求,且接地電阻不能大于4Ω。
(2)規定了起重機的鋼絲繩在使用過程中要注意保養并及時加以更換。
(3)規定了起重機的使用單位要按標準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以保證起重機隨時都能處于良好的運行狀態。
2明確了防爆橋式起重機的分類
在2006版標準的第4章“分類和分組”中首次明確指出“起重機將隨其電氣設備的使用環境進行分類和分組”。2006版標準規定起重機依據
GB3836.1—2000的規定,按爆炸性氣體環境分為I類和II類電氣設備;依據GB12476.1—2000的規定可燃性粉塵環境用電氣設備僅為I類,則相應的起重機共分為三類。
I類:煤礦用起重機;
II類:除煤礦外的其他爆炸性氣體環境用起重機;
粉塵類:可燃性粉塵環境用的起重機。
其中爆炸性氣體環境用Ⅱ類起重機中的隔爆型“d”和本質安全型“i”,GB3836.1—2000的附錄B按爆炸性氣體的特性又分為IIA、IIB、IIC
類起重機。但當IIC環境中含有乙炔時要在訂貨合同中加以說明。
可燃『生粉塵環境用起重機按電氣設備防粉塵的能力分為A型、B型兩種型式,其中B型是在A型的基礎上增加了“熱循環試驗”要求,分別用DIPA和DIPB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