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規定
1、起重作業時,必須對工作現場工作環境、行使路線、建筑物以及物件重量等情況進行全面了解。
2、操作人員在進行起重回轉、變幅、行走和吊鉤升降等動作前,應鳴聲示意,嚴格執行指揮人員信號,特種操作人員必須有特種作業安全操作證。
3、遇有六級以上大風或大雨、大雪、大霧等惡劣天氣時,應停止露天作業。
4、起重機的變幅指示器、力矩限制器以及各種行程限位開關等安全保護裝置,必須齊全完整、靈敏可靠,不得隨意調整和拆除。
5、起重機械必須按規定的起重性能作業,不得超載和起吊不明重量的物件,在特殊情況下需超負荷使用時,必須有保證安全的技術措施,經企業技術負責人批準,有專人監護,方可起吊。
6、嚴禁使用起重機進行斜位、斜吊和起重地下埋設或凝結在地面上的重物,現場澆筑的砼構件或模板,必須全部松動后方可起吊。
7、起吊重物時應綁扎平穩、牢固,不得在重物上堆放或懸掛零星物件,起重機在起吊滿荷載或接近滿荷載時,應先將重物吊起離地面20-50cm停止提升,檢查起重機的穩定性、制動器的可靠性、重物的平穩性、綁性的牢固性,無誤后方可提升,晃動的重物,須栓拉繩。
8、起重機的任何部位或被吊物邊緣與10KV以下的架空線路邊線最小水平距離不得小于2m.
9、起重機卷筒上鋼絲繩應連接牢固、排列整齊,放出鋼絲繩時卷筒上至少要保留三圈以上,防止鋼絲繩打環、紐結、彎折和亂繩,采用繩卡固接時,數量不得少于3個,繩卡滑鞍應在鋼絲繩工作時受力一側,不得正反交錯。
10、起重操作人員必須經培訓、考試、發證持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方可上崗作業。
(二)、塔式起重機
1、軌道行走式塔式起重機的路基和軌道的鋪設,必須嚴格按照原廠使用規定和技術標準施工。
2、起重機的安裝、頂升、拆卸必須按著原廠規定進行,并制定安全作業措施,由專業隊(組)長負責統一指揮下進行并要有技術和安全人員在場監護。
3、起重機必須安裝行走、變幅、吊鉤高度等限位器和力矩限位器等安全裝置。
4、起重機安裝后,在無負荷情況下,塔身與地面的垂直度偏差值不得超過3‰。
5、起重機專用臨時配電箱,宜設置在軌道中部附近,電源開關應合乎規定要求,電纜卷筒必須運轉靈活,安全可靠,不得拖繩。
6、起重機的塔身上,不得懸掛標語牌。
7、作業前需檢查軌道應平直、無沉陷,軌道螺栓無松動,排除軌道上的障礙物,松開夾軌器并固定好,同時檢查行走、回轉、 起重、變幅等各機構的制動器、安全限位,防護裝置等,確認正常后,方可作業。
8、操縱各控制器時,應依次逐級操作,嚴禁越檔操作,在變換運轉方向時,應將控制器轉到零位,待電機停轉后,再轉向另一方向,操作力求平穩,嚴禁急開急停。
9、吊鉤提升接近臂桿頂部、小車行至端點或起重機行走接近軌道端部時,應減速緩行至停止位置,吊鉤距臂桿頂部不得小于1m,起重機距軌道端部不得小于2m.
10、提升重物后,嚴禁自由下落,提升的重物平移時,應高出其跨越的障礙物0.5m以上。
11、主卷揚機不安裝在平衡臂上的上旋式起重機作業時,不得順一個方向連續回轉。
12、裝有機械式力矩限位器的起重機,在每次變幅時,必須根據回轉半徑和該半徑的允許載荷,超載和限位裝置的噸位指示盤進行調整。
13、嚴禁在彎路上進行吊裝作業或吊重物轉彎。
14、作業后應做到:
①、起重機應停放在軌道中間位置,臂桿應轉到順風方向,并放松回轉制動器,小車及平衡重應移到非工作狀態位置,吊鉤提升到離臂桿頂端2-3m處。
②、將每個控制開關撥到零位,依次斷開各路開關,關閉操作室內窗,下機后切斷總電源開關,打開高空指示燈。
③、鎖緊夾軌器,使起重機與軌道位置固定,如遇八級大風時,應另拉纜風繩與地錨或建筑物固定。
15、自升塔式起重機還應遵守下列規定:
①、吊運物件時,平衡重必須移動至規定位置;
②、專用電梯每次限乘3人,當臂桿回轉或起重作業時,嚴禁開動電梯;
③、在頂升中,必須有專人指揮看管電源,操縱液壓系統和緊固螺栓,頂升時必須放松電纜,放松長度應略大于頂升高度,并固定好電纜卷筒。
④、頂升時應把起重小車和平衡重移近塔帽,并將旋轉部分剎住,嚴禁塔帽移動。
16、附著式、內爬式塔式起重機還應遵守下列規定:
①、起重機的基礎和附著的建筑物其受力強度必須滿足塔式起重機的安裝和工作要求。
②、附著式應用經緯儀檢查塔身的垂直度情況,并用撐桿調整直度。
③、每道附著裝置撐桿布置方式,互相間隔和附墻距離應按原廠規定。④、附著裝置在塔身和建筑物上的框架,必須固定可靠,不得有任何松動。
⑤、軌道式起重機作附著式使用時,必須提高軌道基礎的承載能力和切斷行走機構的電源。
⑥、起重機載人專用電梯斷繩保護裝置必須可靠,嚴禁超員乘人,當臂桿回轉起重或作業時嚴禁開動電梯,電梯使用時,應降至塔身底部位置,不得長期懸掛在空中。
⑦、風力達到4級以上時,不得進行提升安裝、拆卸作業,作業時突然遇到風力加大,必須立刻停止作業,并將塔身固定。
⑧、提升前必須檢查液壓頂升系統各部件的連接情況,并調整爬升架滾輪與塔身的間隙,然后,放松電纜,其長度略大于頂升高,并緊固好電纜卷筒。
⑨、頂升作業,必須有專人指揮,操縱液壓系統,看管電源和緊固螺栓,操作室內只準一人操作,嚴格聽從信號指揮。
⑩、頂升時,必須使吊臂和平衡臂處于平衡狀態,并將回轉部分剎住,嚴禁回轉臂桿及其他作業。頂升中發現故障,必須立即停止頂升,進行檢查,待故障排除后,方可繼續頂升。
頂升到規定高度時,必須先將塔身附著在建筑上后,方可繼續頂升,塔身高出固定裝置的自由端高度應各個地方合原廠規定。
頂升完成后,各連接螺栓應按規定的力矩緊固,爬升套架滾輪與塔身應吻合良好,左右操縱桿應在中間位置,并且斷開液壓頂升機構電源。
(三)建筑施工電梯
1、地基應澆制砼基礎,其承載能力大于15T/㎡,找平后其表面不平度不大于10mm,并有排水措施。
2、導軌架安裝時,應用經緯儀對電梯在兩個方向進行測量校準,其垂直度不得超過其高度的萬分之五。
3、導軌架頂端自由高度、導軌架與附臂距離,導軌架的兩附臂連接點間距和最低附望點高度均不得超過原廠規定。
4、電梯底籠周圍5m范圍內必須設置穩固的防護欄桿,各層站過橋和運輸通道應平整穩固,出入口欄桿應安全可靠。
5、作業前應重點檢查:各部結構應無變形,連接螺栓無松動,各部鋼絲繩固定良好,運行范圍內無障礙等。
6、啟動前,檢查控制開關應在零位,電源連通后檢查電壓正常,實驗限位裝置、梯籠門、維護門等處電氣連鎖裝置良好,電氣儀表靈敏有效,經啟動正常后,可空車升降實驗,即可使用。
7、電梯在每班首次載重運行時,必須從最低層上升,嚴禁自上而下,當梯籠升離地面1-2m時要停車實驗制動器的可靠性,如發現制動器不正常經檢修后方可運行。
8、梯籠內乘人或載物時,應使荷載均勻分布,防止偏重,嚴禁超載荷運行。
9、操作人員應與指揮人員密切配合,根據指揮信號操作,作業前,必須鳴聲示意,在未切斷總電源前,操作人員不得離開操作崗位。
10、電梯運行中如發現機械有異常情況,應立即停機檢查,排除故障后,方可繼續運行。
11、電梯在大雨、大霧和六級以上的大風時,應停止運行,并將梯籠降至底層。
12、電梯運行到最上層和最下層時,嚴禁以行程開關自動停車來代替按鈕的使用。
13、作業后,將梯籠降至底層,各控制開關撥至零位,切斷電源,鎖好電閘箱閉鎖梯籠門和圍護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