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安裝與拆卸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17條第1款規定:“在施工現場安裝、拆卸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必須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建筑企業資質等級標準》則分別規定了起重設備安裝工程專業承包資質(分為三個等級)和整體提升腳手架專業承包資質。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17條還規定,安裝、拆卸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應當編制拆裝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并由專業技術人員現場監督。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安裝完畢后,安裝單位應當自檢,出具自檢合格證明.并向施工單位進行安全使用說明,辦理驗收手續并簽字。
二、檢驗檢測
1.強制檢測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18條規定:“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于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的使用達到國家規定的檢驗檢測期限的,必須經具有專業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檢測。經檢測不合格的.不得繼續使用。”
2.檢驗檢測機構的安全責任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10條規定:“檢驗檢測機構對檢測合格的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應出具安全合格證明文件,并對檢測結果負責。”
設備檢驗檢測機構進行設備檢驗檢測時發現嚴重事故隱患,應當及時告知施工單位,并立即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