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共5章53條,分為總則、監督管理、污染防治、法律職責、附則。《法令》清晰“三化”準則,規則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遵循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的準則,并作了細化。一是規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推動固體廢物源頭減量和資源化利用,下降固體廢物的危害性,最大限度下降固體廢物填埋量;二是規則工業固體廢物歷史存量較大的區域和單位,應當擬定存量消減方案、分階段改善和消納方案;三是規則建設單位應當執行建筑廢物減量化職責,鼓舞對建筑廢物進行資源化利用。
《法令》在與上位法精力保持一致的基礎上,對省外固體廢物轉入山東作出了具體規則。一是規則承受省外轉入固體廢物的單位,應當對運抵的固體廢物進行核實;發現固體廢物的名稱、數量、特性、形態等與審批內容或許備案信息不符的,承受單位應當及時告知省外移出單位,一起向所在地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陳述;二是規則承受省外轉入固體廢物的單位,應當具備主體資格和實踐儲存、利用、處置能力,并清晰了有關禁止性行為;三是對承受單位違反責任的行為設定了相應法律職責。
《法令》突出對危險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一是規則發生危險廢物的單位發生重大改變事項的,應當對危險廢物管理方案進行調整,并設定了相應的法律職責;二是規則從事搜集、儲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單位,應當依法請求取得許可證,并補充完善了相關內容;三是對實驗室、機動車修理企業等社會源危險廢物的防治職責作出規則;四是規則危險廢物相關企業在終止或許搬遷前,應當擬定并實施污染防治工作方案,避免污染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