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1日,福州市人民政府網站發布《福州市房屋結構安全管理辦法》(簡稱《辦法》)?!掇k法》10月1日起施行。《辦法》適用于福州市行政區域內國有土地上房屋結構安全管理及其監督活動,明確房屋結構安全管理應當遵循屬地管理、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確保安全的原則。
《辦法》規定,市場監督管理、衛生健康、文化和旅游、體育、教育等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分工,共同做好房屋結構安全管理工作;公安、應急管理、城市管理執法等部門依法按照各自職責查處危害房屋結構安全的行為。
《辦法》明確,房屋所有權人是房屋結構安全責任人。房屋屬于國家、集體所有的,其管理單位是房屋結構安全責任人。
房屋所有權人下落不明或者房屋權屬不清,有代管人的,代管人是房屋結構安全責任人;無代管人的,房屋使用人是房屋結構安全責任人。
房屋共有部分已委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的,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按照約定承擔房屋結構安全責任;未委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的,共有產權人是房屋結構安全責任人。
無法確定房屋結構安全責任人的,由房屋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先行承擔房屋結構安全責任。
《辦法》明確,房屋結構安全責任人禁止實施危及房屋結構安全的行為:未經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擅自變動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或者超過設計標準、規范增加樓面荷載;違法搭蓋建筑物、構筑物,挖掘房屋地下空間;擴大承重墻上原有的門窗尺寸,拆除連接陽臺的磚、混凝土墻體;將沒有防水要求的房間或陽臺改為衛生間、廚房;其他危及房屋結構安全的行為。
《辦法》明確,經鑒定屬危險房屋的,鑒定機構應當根據房屋實際狀況在房屋安全鑒定報告(以下簡稱“鑒定報告”)中明確提出觀察使用、處理使用、停止使用、整體拆除的處理意見。
經鑒定屬危險房屋的,房屋結構安全責任人應當按照鑒定報告、督促解危通知書等提出的意見和期限完成治理,消除危險。應當在明顯的位置懸掛危險房屋標志,采取維修加固、拆除等解危措施。鑒定報告提出停止使用、整體拆除意見的,房屋結構安全責任人應當及時撤離或者組織人員撤離。
《辦法》明確,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進行建設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違法建設處置部門或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停止建設;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并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造成他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擅自變動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的,由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有關部門按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福建省物業管理條例》等法規予以處罰。
《辦法》還明確,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履行房屋結構安全管理職責,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給予治安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嚴重,對社會造成不良影響的,由作出處罰的部門將其記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平臺。( 來源: 福州日報 記者 曾建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