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4日,國務院公布了《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該條例將于今年6月1日起施行。作為壓力容器之一的氣瓶,是一種重要的特種設備,但目前氣瓶的安全管理還存在一些漏洞。有些經營者受經濟利益的驅動,在不具備安全條件的環境中從事氣瓶經營,埋下了重大的火災隱患,嚴重威脅著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以下就是在某地易燃易爆專項治理中發現的觸目驚心的違法現象。
個體戶違章經營。一個體經營戶在租用的簡易房屋邊亂搭亂建了兩間棚屋,其中外側一間內存有100余個汽車外胎和200余公斤包裝紙箱、稻草等可燃物。在該屋內和住戶門口兩側以及二樓陽臺等處零散放有6個220升油桶,有的裝有機油或汽油。在該棚屋和樓房之間的房屋內混存有62只氧氣、乙炔氣瓶,其中乙炔35瓶(實瓶27瓶,空瓶8瓶,超期使用或使用報廢鋼瓶20瓶);氧氣瓶27瓶(實瓶25瓶,空瓶2瓶,有13瓶屬超期使用)。像這類規模不同的個體經營戶在該地區約有30余家,且大多數隱藏在居民住宅區中。
報廢氣瓶重返市場。氣瓶檢測部門舉報,有500余瓶已報廢的液化氣瓶又回到市場重新申請檢驗。專項治理小組根據有關線索追溯到報廢氣瓶的單位和收購廢品的廠家和處置地點,發現報廢的液化氣鋼瓶總共有2000余瓶,報廢氣瓶的單位與收購個體戶簽訂了銷毀報廢品的合同,但個體戶出于營利目的,沒有按程序在氣瓶上開口,卻又轉手賣給他人而流入市場。
長途汽車攜帶氣瓶。在一次治安檢查中發現長途公共汽車上十余只裝滿氟立昂的氣瓶夾雜在擁擠的人群中。當問及駕駛員時,回答說該氣體是不燃氣體。不了解其性質的人聽起來似有道理,其實其危險性和違法性是顯而易見的。
這些現象具有下列共性:
1. 使用過期未檢驗的氣瓶現象多。按要求,氧氣瓶、乙炔氣瓶等每三年就要進行一次檢測,但不少氣瓶超期兩年或三年未檢,檢查發現超期最長的是1988年檢驗過的高壓氣瓶。
2. 使用已報廢的壓力氣瓶。為了謀取利潤,有的個體經營者把已報廢的鋼瓶換上角閥,并涂上油漆以劣充優,廉價拋向市場,使消費者蒙受其害,危害社會。
3. 乙炔、氧氣、氫氣等混存現象嚴重。在個體經營戶中,把氧氣瓶與乙炔瓶混存的現象較為普遍。檢查發現,除經營者僅代銷一種氣體的外,個體經營者都有混貯氣瓶的現象。
4. 安全標牌上存在的疑點多。在專項治理活動中,從某現場發現數枚正品但過期的檢驗標牌后,在檢驗標牌上發現了下列疑問:一是檢驗標牌內圓圈邊緣上存在大量毛刺損傷;二是制作不規范;三是檢驗代號不是周邊地區的代號;四是標牌上有效年份數字的印痕與其他數字印痕深度明顯不一。
5. 所處的場地不具備安全條件。租房的個體經營戶本身居住條件差,氣瓶大都混放在鄰近的房間內,沒有防火間距和防火措施,不具備存貯的消防安全條件。
6. 法定手續不齊全。非法經營的最基本特征就是沒有齊全有效的法定手續。一無營業執照,二無稅務登記,三沒有安全監督部門出具的有效證明。
為維護法律尊嚴,在新的《危險化學品管理條例》頒布實施后,依法實施監督,是消防監督部門應盡的職責。規范氣瓶的安全管理,要做到:
(一)把好氣源的源頭管理關。安全監督管理從各類氣源的生產廠家做起,把安全放在首位,不充裝超期未檢的氣瓶,不向無經營證照的個體戶供氣。
(二)把好氣瓶檢測關。規范檢驗標簽,嚴格氣瓶報廢的有關規定。
(三)發揮群眾監督的作用,廣泛收集壓力氣瓶經營市場的安全動態和信息,及時消除隱患。
(四)依靠部門、行業的協作管理優勢,加大信息反饋力度,規范市場管理。
(五)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從嚴、從重、從快查處嚴重違法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