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起重機械安全關系到人民生命財產安全,關系到經濟運行安全,確保建筑起重機械安全使用,是構建和諧社會和實現“安全發展”的重要內容,是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必然要求,也是堅持以人為本的科學發展觀的具體體現。構建建筑起重機械安全工作體系是今后一個時期做好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務之一。
建筑起重機械安全工作體系主要包括:起重機械法規體系、制度保障體系、動態監管體系、安全責任體系、應急救援體系、社會資源支持體系、安全評價體系等。其中:法規標準體系和制度保障體系是實行依法監管的依據,動態監管體系是實現有效監管的途徑,安全責任體系是促進建筑起重機械安全使用目標實現的重要保證,事故應急救援體系可為建筑起重機械事故應急救援工作提供技術支持,社會資源支持體系可以為建筑起重機械提供全方位支撐,安全評價體系可以對建筑起重機械科學監管效果作出判斷,為建立起重機械使用監管的改進、完善提供指導。
建筑起重機械安全法規體系
建筑起重機械安全法規,是對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監督、安全性能、安全管理、安全技術措施等的規定與要求,是實現依法監管的依據,是完善法制建設的重要內容。
借鑒國外經驗,結合我國起重機械安全技術法規和標準體系的實際情況。需建立“以法律法規為依據、以安全技術規范為主要內容、以技術標準為基礎”的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管理法規標準體系。
我國建筑起重機械法規體系的結構可以分成A、B、C、D、E等5個層次,各層次法規由A至E,文件的數量逐級增加,應呈金字塔狀,由E至A,法律效力逐級降低。
A層次:法律;B層次:行政法規;C層次:部門規章(如果僅針對有相應立法權限的地方,該層次還包括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地方政府規章)D層次:建筑起重機械安全技術規范和規范性文件:E層次:技術標準。
建筑起重機械安全法規體系的建設需要解決五個方面的問題:一是以法律為總綱,調整建筑起重機械安全各層次法規關系,明確各層次法規的效力,解決各層次法規的法律地位問題;二是以條例為依據,解決安全監督制度的建立問題;三是以規章為管理要求解決安全監管工作程序問題;四是以安全技術觀范為準則,解決建筑起重機械安全性能基本要求問題;五是以標準為基礎,解決建筑起重機械安全技術基礎支持問題。
為此,要爭取全國人大的支持,以進一步加快《特種設備安全法》的立法工作,積極推進《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修訂完善工作,同時加緊建筑起重機械法規規章規范以及標準的制修訂工作,隨著我國加入WIO,為了減少技術性貿易壁壘和適應國際貿易的需要,提高我國起重機械產品質量和技術水平,應參考國際標準制定我國的標準。我國的起重機械標準體系盡管在今后相當長的一段時間內,仍將以產品標準為主,但在產品標準中將增加安全、衛生、產品性能等方面的要求,使標準從生產型標準向貿易型標準過渡,以滿足加入WIO后市場及貿易的需求;并且將逐漸增加安全、管理等方面的標準,使我國的起重機械標準盡可能與國際標準接軌。
要積極推進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管理立法的改革創新,加快立法進程,形成國家與地方、部門與行業法律法規相互呼應、互為補充、較為完善的建筑起重機械管理法規體系。在立法中要充分發揮行業協會、技術機構和專家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