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了解,在此前的《黑龍江省政府收購合同監督管理方法》(以下簡稱原《方法》)中只對歸入政府收購目錄和達到限額標準的收購項目依法簽訂的合同進行監管,不包括目錄外限額以上的收購項目。修訂后,《方法》延伸了合同監管范圍,將省內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集體組織與中標(成交)供貨商之間簽訂、實行、改變、解除政府收購合同及履約檢驗、資金支付等行為,均歸入監管范圍。
《方法》還將合同監管方法由審閱制改為存案制。原《方法》規則由政府收購監督管理部門審閱合同條款,受理合同存案。修訂后,《方法》清晰,合同、彌補合同均經過同級政府收購網存案,政府收購監管部門不再審閱合同條款。
《方法》還進一步清晰了合同存案主體及存案方法,新增了合同載體方式、履約檢驗、合同首付款、確保金等相關的內容。其間,在合同存案主體及存案方法上,《方法》規則了合同副本、分包合同、合同改變和解除、中標(成交)供貨商回絕與收購人簽訂合同等情形,并要求收購人或許署理組織應將有關情況經過同級政府收購網存案。在履約檢驗費用承當上,《方法》清晰,在檢驗過程中發生的費用應當由收購人承當。此外,《方法》還提出,政府收購合同應當采用合同書或許數據電文方式,其間,數據電文方式為新增合同載體。收購人或許其托付的署理組織可以邀請參加項目收購活動的其他供貨商參加對中標(成交)供貨商的履約檢驗,參加項目收購活動的其他供貨商申請參加履約檢驗的,收購人或許其托付的署理組織應當答應。合適首付款制的政府收購項目簽訂的政府收購合同,在完成相應工作量并確保資金安全的前提下,收購人應當按照政府收購支持中小企業有關規則,及時向中小企業支付項目資金,黑龍江省政府收購網對政府收購支付數據開展預警監控。政府收購貨品、服務項目,履約確保金的數額不得超越收購合同金額的百分之十,收購人不得向中標(成交)供貨商收取(預留)質量確保金。收購人預留工程質量確保金總預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價款結算總額的百分之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