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有一個問題咨詢,一建筑設備租賃站,主要租賃鋼管、鋼管扣件等材料,其場地有塔式起重機一臺,在使用,其取得的檢驗報告是按照建筑施工升降設備設施檢驗標準(JGJ305-2013)進行的檢驗。檢驗合格且在有效期內,對于這種,我們市場監管部門對于租賃站的特種設備的管理,是否屬于工地,根據特種設備第100條及《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之規定,對建筑租賃站未明確提及。我們市場監管部門能否以建筑租賃站不是工地,且未取得特種設備使用登記等依法進行行政處罰。謝謝
總局回復:是否為“兩工地”,請依據“安委辦函[2006]45號”進行界定。涉及處罰問題的,請與當地市場監管局溝通。
聲明:本文系轉載自互聯網,請讀者僅作參考,并自行核實相關內容。若對該稿件內容有任何疑問或質疑,請立即與鐵甲網聯系,本網將迅速給您回應并做處理,再次感謝您的閱讀與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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