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記者張明柳通訊員顧萍萍報道近日,河北省財政廳下發《河北省財政廳關于規范政府采購保證金收取行為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其中明確,將嚴格保證金收取形式并縮小保證金收取范圍,建立健全長效監管機制。此舉旨在深入貫徹《河北省深化政府采購制度改革實施方案》,在規范該省政府采購保證金收取行為的同時,營造良好的政府采購營商環境,進一步減輕中小微企業負擔。
《通知》指出,要嚴格保證金收取形式。各級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不得以現金形式收取政府采購保證金;不得拒絕供應商以任何非現金形式提交保證金,非現金形式包括支票、匯票、本票、保函(含電子保函)、保險等。自2021年5月1日起,全省政府采購限額標準以上或集中采購目錄以內專門面向中小微企業的政府采購項目,不再收取供應商投標(響應)保證金。全省政府采購限額標準以上或集中采購目錄以內非專門面向中小微企業的政府采購項目,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在綜合考慮項目情況、供應商資信狀況、市場供需關系等選擇是否收取投標(響應)保證金收取范圍。收取投標(響應)保證金、履約保證金的,應在采購文件中予以列明。
為保障政策落地,河北省財政廳還將加強監督檢查和強化考核問責,建立健全長效機制。《通知》明確,各級財政部門應將中小微企業投標(響應)保證金收取情況列入社會代理機構監督檢查和集采考核內容。將收取中小微企業投標(響應)保證金情況納入本省政府采購營商環境評價考核內容,對執行好的市縣和省直部門予以表揚,對違反規定的市縣和省直部門予以通報批評。各級財政部門要把減輕中小微企業負擔、支持中小微企業發展作為一項政治任務來抓,多措并舉,為中小微企業創造良好的競爭環境。
《通知》指出,要嚴格保證金收取形式。各級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不得以現金形式收取政府采購保證金;不得拒絕供應商以任何非現金形式提交保證金,非現金形式包括支票、匯票、本票、保函(含電子保函)、保險等。自2021年5月1日起,全省政府采購限額標準以上或集中采購目錄以內專門面向中小微企業的政府采購項目,不再收取供應商投標(響應)保證金。全省政府采購限額標準以上或集中采購目錄以內非專門面向中小微企業的政府采購項目,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在綜合考慮項目情況、供應商資信狀況、市場供需關系等選擇是否收取投標(響應)保證金收取范圍。收取投標(響應)保證金、履約保證金的,應在采購文件中予以列明。
為保障政策落地,河北省財政廳還將加強監督檢查和強化考核問責,建立健全長效機制。《通知》明確,各級財政部門應將中小微企業投標(響應)保證金收取情況列入社會代理機構監督檢查和集采考核內容。將收取中小微企業投標(響應)保證金情況納入本省政府采購營商環境評價考核內容,對執行好的市縣和省直部門予以表揚,對違反規定的市縣和省直部門予以通報批評。各級財政部門要把減輕中小微企業負擔、支持中小微企業發展作為一項政治任務來抓,多措并舉,為中小微企業創造良好的競爭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