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有價,損害必須擔責!5日,市高院與市生態環境局、市生態環境科學研究院聯合召開新聞發布會,發布《2019年天津法院環境資源審判白皮書》,并通報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運行情況。
白皮書顯示,2019年,全市法院新受理各類環境資源案件5258件,其中,刑事案件195件;民事案件4398件;行政案件665件。類型涵蓋礦、林、農等資源類、海洋類、相鄰關系、污染侵權類等,涉及范圍不斷擴大,新類型案件日益增多。2019年,全市法院共受理環境公益訴訟案件10件,其中,社會組織提起的2件;檢察院提起的8件。
目前,對于破壞生態環境行為的打擊力度越來越大,隨著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的建立,“企業污染、群眾受害、政府買單”將成過去時,也就是說,通過追究損害賠償責任,為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的單位或個人再套“緊箍咒”。
“過去,因為缺乏相應的規章制度,生態環境損害事件發生后,賠償工作往往陷入‘企業污染、群眾受害、政府買單’的困局,這就會導致‘污染源頭難預防、損害責任難追償’。中辦、國辦發布《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方案》,明確規定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的單位或個人應當承擔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應賠盡賠’。自此,一方面,為法院審理環境資源案件增添新利劍;另一方面,通過加大違法成本,為預防此類案件發生發揮了重要作用。”市高院民一庭副庭長楊宇說,去年,全市法院首次出現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這一案件類型,共受理此類案件6件,訴訟類收案數排在全國首位。
李某、鄭某某在薊州區上倉鎮某廠院內非法從事拆解、粉碎、熔煉廢舊電瓶等活動,經監測,所排廢液含鉛、鎘等超過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上百倍,造成所在區域土壤和淺層地下水環境嚴重污染。經鑒定,污染清除費、損害恢復費等共計256萬余元。薊州區生態局向李某、鄭某某提起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法院經審理,認定二人行為造成了生態環境損害后果,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此案是我市首例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糾紛案件。(來源:天津日報記者韓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