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十三五”科技創新發展規劃》近日正式發布。《規劃》提出,到2020年,科技研發投入占GDP比例力爭達到2.5%,發明專利授權量15000件,萬人發明專利擁有量10件/萬人,高新技術產業增加值占規模以上工業的比重力爭達到50%,高新技術企業數力爭達到5000家。
據了解,《規劃》由兩個部分組成,即規劃文本和附件部分。其中規劃文本分4部分,第一部分總結“十二五”科技發展成就,分析“十三五”時期科技創新發展面臨的重大機遇和挑戰;第二部分提出了“十三五”時期科技發展的指導思想、基本原則和發展目標;第三部分是五大重點任務,分別對應“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五大發展理念;第四部分是規劃實施的保障措施。附件包含19個重大專項、51個優先主題。
以創新引領發展
《規劃》提出,堅持“創新改革、統籌協調,聚焦產業、優化升級,開放共享、合作共贏,依法治理、包容創新”的基本原則,以合蕪蚌為依托,推進全面創新改革試驗,通過系統性、整體性、協同性創新改革試驗,形成一批可復制可推廣的科技創新改革試驗成果,以創新改革引領驅動發展。
安徽省將建設合肥綜合性國家科學中心和產業創新中心,以中科大、合肥物質院的大科學裝置群為基礎,整合相關創新資源,集聚一流人才,培育原創性成果,提升安徽戰略基礎研究和前沿技術創新水平和輻射力。加強研發創新平臺建設,在政產學研用協同創新、科技成果轉化、金融服務自主創新、培育集聚人才、開放合作等方面取得突破。強化高校院所科技創新基礎作用,支持戰略關鍵前沿技術研究,積極培育發展新興產業和建設產業創新中心。同時,將建設合蕪蚌自主創新示范區,充分發揮合蕪蚌基礎條件和先行先試優勢,推進創新政策落實和推廣,加強新興產業基地建設,探索建立產業創新中心和創新平臺,推動新技術、新產業、新業態蓬勃發展。到2020年,合蕪蚌地區產業結構進一步優化,自主創新能力顯著提升,創新創業環境日益完善。還將完善科技創新政策體系,發揮創新型省份建設“1+6+2”政策引導作用,進一步落實支持企業創新的普惠性政策,構建符合科技經濟發展規律的創新政策體系。深化科技管理體制改革,開展科技計劃管理改革、科技項目資金管理改革、科技獎勵制度改革等,建立公開統一的省級科技管理平臺,構建布局合理、定位清晰的省級科技計劃體系。加快皖江城市帶承接產業轉移示范區建設,支持皖北地區構建現代產業體系,推動皖南國際文化旅游示范區的文化創意、生態旅游等新業態發展,促進皖西大別山片區特色支柱產業發展。促進產學研協同創新,增強中央駐皖和省屬高校院所服務地方經濟社會發展能力,進一步完善以企業為主體的產學研協同創新機制,加速創新資源要素流動。加強科技金融深度融合,改革財政科技投入方式,擴大創新創業投資規模,培育和發展服務科技創新的金融服務機構,推動具備條件的高新技術企業上市融資。到2020年,科技型企業在滬深交易所公開上市150家以上,在新三板掛牌500家以上。協調推進技術創新平臺建設,圍繞新興產業,組建行業技術創新服務平臺,加強大型儀器設備協作網等通用性基礎條件平臺建設。到2020年,國家級創新平臺達160家。新建新型顯示、集成電路、機器人、智能家電、智能裝備等一批重點行業技術創新服務平臺。
推進“三重一創”
在工業方面,“規劃”提出,圍繞產業提質增效需求,依靠科技創新促進產業轉型升級,邁向中高端,促進產業低碳化集約化綠色發展。推進重大新興產業基地、重大新興產業工程、重大新興產業專項和建設創新型現代產業體系“三重一創”建設。強化企業創新主體地位,全面構建以戰略性新興產業為先導、先進制造業為主導、現代服務業為支撐、現代農業為基礎的現代產業體系,加快戰略性新興產業和傳統產業融合發展,推進安徽省高新技術產業做大做強。
全省將發揮企業技術創新主體作用,大力培育高新技術企業,發揮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的技術創新主導作用,加大中小企業創新人才高端平臺建設和政策激勵力度,支持企業牽頭實施省科技重大專項和各類科技計劃項目。到2020年,規模以上工業企業研發機構覆蓋率達40%,高新技術企業數力爭達5000家,創新型企業試點規模進一步擴大。
大力發展高新技術產業,推進戰略性新興產業集聚基地創新能力建設,組織實施科技重大專項,突破產業核心技術瓶頸。推動大數據處理應用中心和基地建設。到2020年,建成新材料、新能源汽車、智能家電、高端裝備、智能語音等一批產值千億元以上的高新技術產業基地。全省高新技術產業增加值占規模以上工業比重力爭達50%。
優化升級傳統產業,開展高新技術強基行動,加強科技攻關,推動產品升級換代。提升傳統產業技術水平和比較優勢,推動落后產能淘汰。實施“互聯網+”行動計劃,推動傳統制造模式變革和傳統產業轉型升級。推進農業綠色轉型發展,構建現代農業產業體系。加快發展科技服務業,推進制造業與科技服務業深度融合,推動生產型制造向服務型制造轉變。支持建設一批服務專業化、功能社會化、組織網絡化、運行規范化的技術轉移服務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