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規范特種設備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工作,提高事故報告的規范性及其調查處理的科學性和準確性,質檢總局11月14日在官網發布《特種設備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導則》(修訂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意見稿),意見征求時間截止為2014年12月6日。意見稿規定自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或者直接經濟損失發生變化的,應當按照變化后的傷亡人數或者直接經濟損失重新確定事故等級。其中,事故中的死亡人員應依據公安機關或者具有資質的醫療機構出具證明材料進行確定;受傷人員依據具有資質的醫療機構出具證明材料進行確定。
意見稿從事故分級和調查范圍,事故報告,技術鑒定和損失評估,事故原因分析、責任認定與預防措施,事故批復與處理等方面進行了規定,要求事故發生地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應當搜集事故信息,并向上級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直至國家質檢總局報告。
意見稿規定,接到事故報告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盡快核實有關情況,及時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并逐級報告上級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直至國家質檢總局。各級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每級上報的時間不得超過2小時。故報告內容應當符合要求,用傳真或者電子郵件等方式進行快報、續報,并在其后予以電話確認。
意見稿規定,根據事故調查處理工作需要,負責組織事故調查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依法提請事故發生地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派員參加事故調查。組成調查組的部門一般包括事故發生地的安全生產監管、監察、公安、工會等部門,必要時可邀請人民檢察院派員參加。事故調查組也可以聘請有關專家參與事故調查。調查組組長由負責組織事故調查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或由其指定的人員擔任。
同時,意見稿強調,因設備、產品不合格或安裝不合格等因素造成使用單位發生事故的,不論其責任在哪一方,均納入使用單位統計。擁有相關資質的專業救護隊救援人員參加事故搶險救援時發生的人員傷亡,不計入本次事故統計,列入次生事故另行統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