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起重機械安全專項整治過程中,山東省桓臺縣質監局發現某電器廠有一臺起重機械超期未檢,工作人員及時下達了特種設備監察指令書,要求其限期整改。在監察指令書到期后,該單位仍未進行整改,桓臺局多次督促均無效果。針對此種情況,桓臺局特種設備監察科協同行政執法科對該單位進行了檢查,再次開出了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指令書,責令立即停用此臺起重機械,并予以立案調查。
根據《特種設備安全檢查條例》,使用單位應在特種設備到期前一個月向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提出定期檢驗申請,不得使用未經定期檢驗合格或檢查不合格的特種設備。對違反規定的單位或個人責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使用或停產停業整頓。
目前此案正在進一步調查處理之中。